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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她》三年前曾找“泰国孕妇坠崖案”当事人授权 真实事件影视化要告知当事人吗? 环球快看

正在上映的电影《消失的她》,让一些观众联想到2019年发生在泰国的孕妇坠崖案。日前该案当事人王暖暖(化名)在短视频平台回复网友时表示,片方“三年前来南京找我拿过授权”。

此举获得了不少网友对该片的好感。此前曾有人想拍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家属表示片方未获家属授权,不少网友也指责片方“蹭热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是一个摆在影视剧改编面前的两难问题:不征求当事人及家属意见,肆意“魔改”可能伤害他们的感受和合法权益;但当事人及家属并非影视专业人士,面对即使合理的创作,可能有不理解之处。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对于一般社会事件改编的电影,虽并非必须获得当事人或家属授权许可,但在创作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消失的她》找当事人授权获好感

电影《消失的她》领跑端午小长假票房,从故事背景到情节设置,让不少观众联想到此前发生的孕妇坠崖案。2019年6月9日,怀孕3个月的中国籍女子王暖暖(化名)在泰国乌汶帕登国家公园从悬崖坠落,身受重伤。苏醒后她向警方和媒体表示,跌落悬崖不是意外而是被丈夫俞某冬推下去。该案经过三轮审判,俞某冬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日前有人在王暖暖的短视频账号下留言,表示自己看完电影《消失的她》,认为是根据其真实故事改编。对此王暖暖予以确认,并表示“三年前来南京找我拿过授权”。

泰国孕妇坠崖案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回复网友

这一行为立即为电影片方拉了不少好感。有网友称赞片方“虽然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却没有拿来作为噱头,主动找当事人授权版权意识很高”,也有网友表示“主要剧情推进跟真实案件有较大差距,虽然不需要授权但体现了片方的人文关怀意识”。

案件不存在“版权”

不过,虽然片方此举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好感,但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真实的社会事件和案件并没有“版权”,原型人物和故事并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据从事法律工作的瞿先生介绍,人们口中的“版权”,一般涉及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8类“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而根据《著作权法》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无论是‘孕妇坠崖案’还是‘操场埋尸案’,都是备受社会关注被广泛报道的案件。”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些案件和原型人物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并无“版权”之说。“理论上说,如果片方在合理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借鉴,不需要特地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授权。”

记者从影视业内人士处获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涉及历史名人、文化名人时,一般需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获得本人或亲属同意。一些地方涉及英模、先进人物等荣誉获得者时,也需本人或亲属同意,“涉及案件、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当事人其他权益仍受保护

不过,许多被改编成影视剧的真实事件当事人和众多网友之所以认为应该获得当事人或家属授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魔改”对当事人带来的二次伤害。

讲述孩子被拐卖父母寻亲的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高永侠,就曾表示电影角色下跪、陪睡的情节自己无法接受。《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曾公开表示片中“卖药赚钱”的趋利情节损害自己名誉。此前“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就曾表示,家属不是要制片方的钱,而是要最基本的尊重。

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之一孙海洋找到儿子(图片来源:新华社)

“如果根据案件改编的影视剧要获得胜诉方授权,那是不是也应该获得败诉方授权?”从事编剧工作的陆女士看过《消失的她》,“虽然能让不少观众联想到‘孕妇坠崖案’,但主线剧情有很大差别。”在她看来,此类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剧创作一大难度在于“度的把握”,“影视创作是有强烈主观情感倾向的,有些时候真实事件其实只是一个灵感、一条线索,故事都是原创的。如果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走,又何谈创作?”

陆女士也曾遇过征求当事人意见,对方表示必须“正面”,结果连一场亲密戏都觉得是负面。此前还曾有编剧抱怨,当事人家属从占比篇幅到演员走路方式都要提意见,事实上她本人甚至没见过作为亲属的当事人。

“即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提前授权,‘原型人物’合法权益仍受到保护。”瞿先生表示,影视剧改编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当然,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与这些影视剧角色的关联、自己的社会评价受电影影响,仍需要明确证据。”

好故事该不该获得报酬?

“生活远比影视剧更离奇精彩。”

在各类新闻事件的评论中,常常能看见这样的评论。从以中国外交真实撤侨事件为背景的《万里归途》到基于争议性、话题度极高的案件改编的《我不是药神》,近年来一系列真实事件为影视剧改编提供了扎实的基础。陆女士表示,一个好的剧本必然包括扎实的生活体验和走访,“很多细节不是当事人,靠编剧坐在电脑前是想不出来的 。”

在不少网友看来,这些当事人的挣扎、痛苦的经历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成就的好故事,成了影视剧获利的来源,当事人应该获得包括酬劳在内的相应权益。

瞿先生介绍,近年来国外在知识产权界中逐步确立“公开权”,一个知名人物对自己的姓名、形象、声音或其他能让公众可以立即联想到他的特征,均为专属自己的权利。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近年来也有法律界人士讨论认为,该项权益应包括形象、声音等“其他人格标识”。

在业内人士看来,《消失的她》提前与当事人沟通是一种“聪明的做法”。“影视剧与当事人闹上法庭,即使胜诉,也是败口碑的事,会影响评价和收益。”在他们看来,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起公关事件。

据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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