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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吗?

现在我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出行的方式上更加的注重经济且快捷的出行方式,为了让自己的出行更加的便利化,可以更好的达到出行的目的且节约事件。因此我们在享受便利性的同时,应该注意交通的规则。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吗?这个看双方的当事人意见。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吗?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资料图】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调解的过程

1、调解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调解开始的时间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吗?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4,调解的期限?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调解过程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知道,现在因为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非常多的,因此很多的车主,在遇到一些交通事故时,如果只是一般的小事情则选择不再进行一定的索赔或者追偿,为了减少相应的损失。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吗?这个主要是看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自己可以处理,则不需要,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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